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事业,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院校教育的基本依据。
本条例所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以下简称院校教育),是指为培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由军队院校实施的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三条 院校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发展军事科学技术,为军队建设服务。
第四条 军队院校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军事人才的基本途径。
全军应当把院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第五条 院校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依据,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适应军队建设和"打得赢"、"不变质"的需要,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 院校教育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院校各项建设的首位,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七条 院校教育必须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理论与实际、教学与科学研究、院校教育与部队建设相结合,遵循院校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治教,从严治校,实行开放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八条 (略)
第九条 军队院校的设立、变更、撤销和组织编制管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略)
第十四条 总部、军兵种、军区在领导管理直属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直属院校贯彻执行院校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规章;
(二)制定直属院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直属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建议,组织落实训练任务规划;
(三)领导直属院校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四)负责直属院校的学籍管理和学历工作,组织招生和毕业分配工作;
(五)领导直属院校的学位工作;
(六)领导直属院校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七)领导直属院校教学保障工作;
(八)领导直属院校的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装备工作;
(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总部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专业院校和其他院校相关专业的规划、建设、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院(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的首长职责;
(二)领导院校落实军队院校教育方针、原则和上级指示,组织全院(校)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三)组织制定院校建设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领导教学工作,组织拟制专业设置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组织审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领导开展教学改革;
(五)领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服务工作;
(六)与院(校)政治委员共同领导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学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院(校)长协助院(校)长工作,在院(校)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院(校)长的指定代行院(校)长职责。
第十六条 院(校)政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
(二)与院(校)长共同领导全院(校)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三)领导院校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和政治工作研究;
(四)领导院校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