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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发布时间:2006-4-13 15:59:14 点击次数: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 、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 、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

  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

  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

  第十四条 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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