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院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研究工作制度,对科学研究工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规范科学研究工作秩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效益。
院校应当设立学术(科学技术)委员会,对科学研究工作予以学术指导并提供咨询。
院校应当建立教育科学研究机构或者组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
第六十四条 院校应当组织教员、其他教育工作者和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鼓励其他学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开办学术刊物,鼓励教员、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员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
第六十五条 院校在完成军队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承担地方的科学研究项目。
院校应当组织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并可以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第六十六条 院校应当贯彻国家和军队的科技奖励政策,鼓励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
第八章 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院校应当加强相互之间、与部队以及军队科学研究机构之间、与地方院校以及企事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八条 院校可以与其他院校、科学研究机构、部队等有关单位联合或者协作培养研究生。
第六十九条 院校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直接为部队和领导机关提供知识、技术与信息服务。
第七十条 军队院校协作中心应当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加强协作区内院校、部队和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之间的教育和训练协作。
第七十一条总部、军兵种、军区应当加强对院校与部队合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合力育人机制和合作科研机制;组织、指导部队建设好教学实习基地;为学员、教员和管理干部代职、实习、当兵锻炼和参观见学等创造条件。
第七十二条 院校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可以派遣人员出国留学、进修、考察,进行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或者任教;邀请境外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参与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其他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七十三条 院校涉外人员与涉外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外事纪律,遵守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聘请的境外专家的管理。
第九章 政治工作
第七十四条 院校政治工作是党在军队院校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实现党对军队院校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根本保证,是军队院校教育工作的生命线。
院校政治工作必须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增强政治工作的针对性、系统性、有效性,确保办学的正确方向,确保培养的人才政治合格,确保院校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教学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七十五条 院校必须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和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加强党委的集体领导,实施民主、科学决策。按照政治坚定、思想统一、业务精通、作风端正、结构合理的目标,建设好院校各级领导班子,使院校各级领导成为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模范,政治强、懂教育、会管理的内行和专家。
第七十六条 院校政治工作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需要,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把提高教员和学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院校思想政治建设的中心任务,教育全体人员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七十七条 院校应当根据学员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紧密联系社会和部队实际,加强和改进政治理论课教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创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和育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