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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招考院规范录取 所有高校不得“点录”

发布时间:2008-6-23 0:05:52 点击次数: 来源: 作者:

本报济南6月11日讯11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2008年省内外高校在我省录取期间的有关规定,我省要求在我省投放招生计划的高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尤其不能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即“点录”某特定考生。


 
省教育厅要求,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统考外语语种。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Q吧)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各高校在本校调整计划使用时应集体研究决定,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省招考院要求,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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